(4)姓名权、肖像权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比较常见。当事人以自己的姓名、肖像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发生权利冲突。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姓名、肖像申请注册商标,就会发生侵犯在先姓名权、肖像权的问题。
目前,商标局对于以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的,均要求提供本人的经过公证的授权书,这样就很好地避免了注册商标侵犯他人肖像权的问题。以自然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则复杂一些。如何认定在后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研究。
我们这里所谈的姓名包括公民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人特征的姓名、别名、笔名等。公民的姓名权在民法上并不是一种专用权,任何人都不能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姓名,在现实生活中重名的情况大量存在。如果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知名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出于恶意将他人(非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一般应认为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鉴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已故人士不再享有姓名权。但如果将已故人士的姓名注册为商标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基于维护公序良俗之考虑,应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予以撤销。
对于外国人来说,情况又有所不同。我们平常所习惯称呼的其实往往是外国人的姓。外国人就其姓名的全称享有姓名权毋庸置疑,但外国人的姓氏是否构成在先的姓名权,则应进行具体分析。一般认为,只有那些在中国公众的认识中具有明确指代对象的外国人姓氏,才能在商标法上得到保护。至于普通的外国人姓氏,因其不具有唯一性、特定性,就不能以姓名权对抗在后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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