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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有哪些
2020-05-20 08:52:33
1、《商标法》第40条规定:
商标注
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
商标局
备案。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
商标局
备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标法第40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
商标注
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
商标注
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
商标注
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
商标注
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
商标注
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第4条规定: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注册商标财
产权
利的合法继承人。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
商标注
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
商标注
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
商标注
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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