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主体地址变更及商标补证事项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
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变更
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
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
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变更
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
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
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按照商标法规定,如果地址做了变更,商标证是要及时做变更的,否则
商标局随时有权力收回您的商标。
1、《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变更
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
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
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
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局应当通知
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
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