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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各种各样的大赛、综艺是层出不穷,为了吸引资金入驻,这些节目的策划人可以说是绞尽脑汁。在这样的情况下,冠名商,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角色诞生了。那么冠名商用了和我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名称时,算是商标权侵权行为吗?
冠名算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作为企业,也比较喜欢这样的广告形式,不为别的,就为可以在节目片头带上企业名称,增加曝光度,而且在节目的进行过程中,主持人或是参与者也会植入带有冠名商商标标志的广告,想想就有些小激动呢!
既然都说了是冠名一项赛事或是节目的情况,那么这样自然是不算侵权行为的。
为什么不算?我们通过案例说明一下。
中超联赛2014年至2017年的独家冠名商是由中国平安保险花费了6亿元拿下来的,在中超联赛里,中国平安保险将使用“中国平安”、“中国平安PINGAN”等标识。本来作为冠名商(花了钱的金主爸爸),这么做是无可厚非。但是偏偏遭到了引领公司的起诉,说“中国平安”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原因就是引领公司在第41类“组织体育活动竞赛”上拥有“平安”商标的所有权。
但是诉讼上了法院之后,法院却判定这是不存在侵权行为的。
WHY?为什么这样还是败诉了?这不是侵权吗?
因为法院认为,中国平安在联赛中用它工商字号并且实现冠名权益是正当的行为。且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是指:把商标用在商品、包装、容器或是交易书上,或者是把商标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他商业活动里,用来识别商标来源的行为。
而中国平安保险是在自己冠名的联赛中使用作为冠名商的权益,而不是作商标用的,自然也就不算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