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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小阮复审成功案例
2020-04-09 08:42:04
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
43类:“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
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日式料理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何钢
610104197307148314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185942号“阮阮”商 标近似。(见第1425/1437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商标注
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
知识产权
局申请复审。在复审及诉讼期间,初步审定部分暂不公告。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注
册申请人需要分割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
知识产权
局提出分割申请。我局依分割申请对初步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对驳回的部分保留原申请号
,可继续进入复审及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驳回复审正文材料
商标代理
机构名称:
文山市博比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云南省文山市振兴路
2号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
阮洁,
对
国家
知识产权
局
发布的文号为
TMZC35553309BFBH01号,申请注册在第
43
类(申请号:
35553309
)的《商标
部分
驳回通知书》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委托
文山市博比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恳请贵委员会核准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
43
类
“阮小阮
”商标的初步审定及公告。
事实与理由
:
申请人
阮洁
,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
商标局
申请注册的第
35553309
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是其所原创,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
服务
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即使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同时出现在实际使用中,也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不具备被驳回注册的法律依据,特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一
、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
文字组成、图形设计、整体外观
等各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服务
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原创性和显著性,能够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
“阮小阮
RUAN XIAO RUAN
”和图形组成,引证商航标由文字“阮阮”组成,两个商标在文字组成与读音上均不相同,相关消费者在对申请商标进行呼叫时,只会将其读作“
RUAN XIAO RUAN
”,而不是“
RUAN RUAN
”,“小”字的发音在商标中非常重要,属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忽略不计。相关公众在对这两个商标进行呼叫时,是有明显不同的,只要是听过申请商标名字的消费者或有关人员,都不可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从文字的字形与商标的整体外观方面来看,引证商标的文字只是采用了较为普通的字体,而申请商标则对字体进行了非常艺术化的处理。字体平滑圆润,俏皮可爱、富有美感,
“小”字还被特意做成了三角形的形状,而商标中的线条非常丰富,中部的两组平行线条则将圆平分为两半。整个商标无论是在字形的设计还是图形的构图等方面,都凝结了申请人的智慧与汗水,申请商标整体的显著性很强,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即便是只看到过一次申请商标的人也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肯定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初步申请及公告。
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
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企业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固定关系
,
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如果不予注册保护,会导致申请商标处于被抢注、被抄袭等的危险中。恳请商评委综合考量各方面,对申请商标予以
初审公告。
申请人自
商标申请
前后,
为申请商标的推广宣传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花费了大量财力物力去打造申请商标的知名度,通过调查发现,在网络上,可以发现有关申请商标的大量宣传,已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完整的渠道,也积攒了高的人气和好的口碑。申请商标已经蕴含很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如果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主
观
臆断其与他人近似就不予初审公告,势必对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团队品质、社会形象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如果不能得到注册保护,就会使申请人辛苦打造的品牌体系和品牌网络土崩瓦解,这对申请人来说,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恳请商评委考虑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给予公平、公正复审!
参见部分使用证据:
三
、综述
综合全文观点,申请人认为申请的
“阮小阮
”商标不存在与引证商标在类似
服务
上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形,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申请人特恳请商评委综合评审,充分考虑我方的驳回复审理由及本案事实,依法裁定核准
“阮小阮
”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保留
3
个月内补充材料的权利!
复审的结果:
点击免费电话咨询:1598765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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