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定标准
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定标准
1、汉字商标和与其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但在先权是驰名商标或有其他特定含义除外。
如“天达与TIAN DA”(不近似);“茅台与MAO TAI”(近似)。
2、汉字商标与由相同汉字和拼音组合成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3、拼音商标与由相同拼音加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4、拼音商标与其近似的英文商标,判为近似商标。
5、两个由汉字加与其对应拼音组合构成的商标,如果汉字不近似,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如“力康LIKANG与利抗LIK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