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为什么会无效?

日期:01-15  点击:710  属于:商标无效

一、商标注册为什么会无效?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

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①违反《商标法》第10条:

  ②违反《商标法》第11条:

  ③违反《商标法》第12条:

  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①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

  ②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

  ③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

  ④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⑤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⑥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⑦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二、商标无效宣告的流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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