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瀻尚舒与戴尚舒: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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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有限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文号为TMZC42216631BFBH01号,申请注册在第25类(申请号:42216631)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委托文山市博比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恳请贵委员会核准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25类“”商标的初步审定及公告。
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服务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申请商标不具备被驳回注册的法律依据,特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复审结果: